學校教評會審議解聘、不續聘、停聘、資遣案件,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相關執行疑義。
主旨: | 學校教評會審議解聘、不續聘、停聘、資遣案件,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相關執行疑義。 |
內容: | |
一、 |
教師解聘、不續聘、停聘、資遣案件涉及其身分與工作等重大事項,應充分維護教師權益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,教評會審議是類案件並作成決定前,除有法令規定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情形外,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,依前開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。 |
二、 |
為尊重當事人受第三人協助之權利,學校得許當事人委任第三人(如律師)陪同或代為列席陳述意見或回應委員提問,詢畢後即依議程規範或主席指示退席。 |
三、 |
如學校衡酌教評會議事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性,可於書面通知教師陳述意見時,敘明議程之規範與時間限制,俾使當事人之代理人知悉,並於議事開始時,由主席再予提醒其配合辦理事項,避免影響議事進行。 |
四、 | 詳細內容請見附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