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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表格 申請期限 應附證件 補助基準
生活津貼申請表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1.死亡證明一份
2.除戶戶籍謄本一份
3.申請人本人現住戶戶籍謄本一份
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
公保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眷屬死亡之日起10年內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在台無設籍者才需要檢附:
1.死亡證明一份
2.除戶戶籍謄本一份
3.申請人本人現住戶戶籍謄本一份
1.父母及配偶:3個月平均保俸額。
2.子女:年滿12歲,未滿25歲者,2個月平均保俸額;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,1個月平均保俸額」。
公保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
健保轉出申請表 事實發生日    
說明:
※生活津貼申請表
1.死亡眷屬以未擔任公職為限。
2.對同一死亡事實,若有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人員者,以報領一份為限。
3.子女死亡以二十歲以下或在校肄業、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。

※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
1.眷屬以父、母、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為限。
2.父母、兄弟姐妹同為被保險人,得任擇一人請領(不得重複請領),一旦領訖,不得申請退還改由他人請領。
3.繼父母或大陸地區眷屬眷喪津貼請領,請洽人事室承辦人專案辦理。

※健保轉出申請表:未於本校加健保者,不須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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